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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离婚协议中应注意哪些问题?
《离婚协议》中应注意的问题
协议离婚中最重要的就是离婚协议,双方签字后就对双方发生效力,必须遵守,如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,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,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。所以签订离婚协议一定要严谨慎重,要涉及到方方面面,要考虑周全。今日就对起草离婚协议中应该注意的事项,应该完善的问题做一些浅析,希望对读者有一些帮助。
一、户口
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,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。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,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。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,来约束当事人。
二、姓氏
姓氏对于中国人来说一直都是很看重的问题,因为他涉及着“传统文化”、涉及着“传宗接代”,所以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,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,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。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(一)第59条之规定:
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。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,应责令恢复原姓氏。
三、夫妻之间补偿、赔偿及债务的处理
若存在下列情形,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,并在协议中写明。
婚内借款---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(一)第82条
补偿---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88条
困难帮助---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90条
过错损害赔偿---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91条
擅自处分房产---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(一)第28条
四、抚养费
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,根据法律规定,抚养费包括生活费、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。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,且逐年递增(约定具体的比例),教育费、医疗费和大笔开支(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)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,由双方平均分担。详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67条。
五、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
“没有共同财产分割”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(一)第83条
离婚后,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,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。
这就意味着在离婚后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起诉分割共同财产,而且这个起诉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。
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”这个情形就意味着在解除婚姻关系后,财产不能再进行分割,且没有权利就此事起诉分割财产。
六、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
根据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(一)第32条和《民法典》第658条规定,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、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,在其他情况下,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。
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一定要做公正。公正不仅仅可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,还可以直接决定或影响着当事人权利的实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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